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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11:30:56
官方反馈|关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其内容如下: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要求,我行于2021331日至2021429日联合银保监会、证监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相关意见526条,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01

建议将第四十九条适用范围合并至第二条,在第二条明确列示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基金销售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适用本办法。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02

建议删除第六条中对金融机构集团的相关规定。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将《办法》第六条中相关内容删除,关于金融集团的规定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执行。

03

建议明确第八条关于“身份不明”“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具体定义或者情形。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办法》中的现有表述较为明确,且规章中无法逐一列示具体情形。

04

建议删除或细化第九条中关于“一次性交易包括明显有关联关系的数次交易且5日内累计达到上述金额的”的规定。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结合实践情况,删除《办法》第九条中相应内容。

05

建议修改相关表述,使本《办法》前后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将《办法》第七条“金融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修改为“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交易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第七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疑的,……”修改为“……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存疑的,……”;第十一条中增加“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表述。

06

建议明确针对证券公司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业务或客户范围。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办法》无法穷尽列举所有业务类型,同时第十二条第(七)款作为兜底条款已经就其他需要履行客户尽职调查的业务做了规定,并将“其他证券业务”限定为“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其他证券业务”。

07

建议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区分不同险种,明确客户尽职调查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根据《保险法》险种划分规定和反洗钱国际标准的要求,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对不同险种产品的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充分体现风险为本原则。

08

建议增加保单质押贷款情形下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结合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风险在《办法》第十四条中增加客户尽职调查要求。

09

建议修改第十四条中保费“原路退还”的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结合实践情况,将《办法》中相关规定修改为“将保险费退还或者发放至投保人本人账户”。

10

建议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场景。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为不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处理”修改为“为不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通过签约或者绑卡等方式提供支付交易处理……”;删除“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网上销售的金融产品提供支付服务……”需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形。

11

建议明确第十七条“支付交易处理包括明显有关联关系的数次交易且5日内累计达到上述金额”中“明显有关联关系”的具体标准以及支付机构在同时满足第十七条中不同支付场景情况下应参照何种标准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将《办法》中“明显有关联关系”相关内容删除。

12

建议完善第二十条中“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表述,或者直接明确适用场景。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修改为“对于客户的资金是信托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

13

建议对“受益所有人”的概念界定和信息采集要求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保持一致。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删除《办法》中关于“受益所有人”的概念表述,信息采集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的基础上,结合反洗钱国际标准作出进一步修正。

14

《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较为严格,建议适当放宽核实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基于风险角度考量,删除《办法》第二十四条中“除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将“还应当采取……措施核实”修改为“包括……方式”。同时删除原核实措施项下的第(二)款“实地查访客户”。

15

建议在《办法》第二十八条增加“客户要求变更受益所有人”作为重新识别的条件;删除“客户已到金融机构规定的定期审核期限的”,不作为重新识别条件。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

16

建议第三十条针对洗钱风险较高的情形以及高风险客户的尽职调查规定,与《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相关表述保持一致。此外,部分条款为风险管控措施,而非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建议调整表述。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按照风险为本,完善《办法》第三十条高风险情形及高风险客户的强化尽职调查要求,递进式列举尽职调查措施,并将风险管理措施作为尽职调查后的要求。

17

建议在第三十一条中进一步明确可以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情形的适用对象、情形等。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的前提是金融机构对客户、业务等进行风险评估后做出的判断,监管制度中无法穷尽可以简化尽职调查的所有适用场景。同时,《办法》中已对简化尽职调查措施的最低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18

建议明确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的金额标准是“单笔”或“累计”。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明确金额标准为“单笔”。

19

建议汇款业务管理要求与《汇款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银发〔2021102号)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

20

建议对通过第三方获得客户身份的,分别明确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的职责、对第三方的具体要求、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方式等,增加客户身份信息更新时,第三方应立即同步给金融机构的要求。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时,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各自的反洗钱责任、义务。

21

建议明确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中相互配合”的适用范围、应当互相配合的工作内容、配合方法及渠道、惩治性约束措施等。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该条款为金融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开展合作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相互配合是金融机构的义务,但金融机构相互配合涉及情形较多,无法逐一列举。同时,《办法》第三十九条已明确第三方未按照规定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2

建议明确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具体要求,包括资料保存的格式要求、内部流程以及职责分工等。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资料保存的格式要求、内部流程以及职责分工等属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范畴,金融机构可结合自身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的特点具体制定,故未在《办法》中明确。

23

建议删除第五十条自然人客户“工作单位”信息采集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

24

建议第五十条中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中增加“年收入”项目。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结合客户身份识别实践情况,未增加“年收入”要素项。

25

建议第五十一条增加存量和新建业务关系客户划断要求或细化对存量客户落实重新尽职调查的要求,并增加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在《办法》第五十一条中增加“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的存量客户,未满足本办法有关客户尽职调查要求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较高风险以上客户的尽职调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全部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


感谢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

  2022126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http://www.raingroup.cn/admini/index.php?a=edit&p=9&n=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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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润长弘